在理解和处理这个问题时,要考虑的就不是人是否渴望隐私,而是如何在冲突纠结的人性追求中,在多种同样有社会意义的人性欲求中保持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,因恰当保护了冲突的利益而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平衡。
如果上述分析成立或有点道理,就会发现,在文怀沙事件上,简单套用儒家的为尊/长者讳,尤其是套用孔子的子为父隐很不恰当。但这一努力缺点很显著,即未能提出一个规则,来替代公众人物。
国学产品的选择、消费完全依赖于专家、学者的身份、知名度,形象和语言修辞,而不是这种知识的实用价值。他们其实从来就没真关心过,他们也不曾有能力理解和评价文的国学成就。为保护言论出版自由,必须给传媒更大的自由空间。这对公益事业未必有损,因为她/他们只是腾出了这些位置,变相提升其他男女艺人对于公益事业的价值。抽象看,追求真相是种美德。
就因此,社会生存竞争筛选并培育出了人的另一天性:总希望尽可能多了解他人的隐秘信息。特别是男子,自打出生一辈子待在村里,在别人眼皮子底下长大,相互间知根知底,几乎没什么隐私,也没有需要曝光某人隐私来捍卫的重大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。设使手操三尺,不知深切究明,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,一案之误,动累数人,一例之差,贻害数世,岂不大可惧哉。
法律思维不是奇思妙想,守正即可,不必出奇。如果这种法教义学只是注(解)释法律而不批判法律,只讲法律规则而不论法律价值,那么它与其说是法教义学,不如说是法教条学。{12}8其实,不仅分析经济形式如此,分析许多问题包括法律问题也要如此。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,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。
但要达到这种普遍性思维,就需要法理思维。拉德布鲁赫说:法学对人的智识愿意提供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练,——任何人,当他从法学转向其他科学时,都会感谢曾有过这种法学的润养。
当然,法官不能胡说乱说,而要说得合乎法律(治)的宗旨、说得合乎逻辑、说得有道理,能以理服人,这就需要法理思维。虽然一切法治国家均如在美国一样,几乎所有政治问题都要变成司法问题。这是社会公众战胜专家,常识共识战胜歪理。无论是法律思维、法治思维,还是司法思维、法官思维,甚或法学思维、律师思维,都只是整个法的思维的一个方面。
要促使法(理)学创新发展与转型升级,必须紧紧抓住法理这个核心并多方发力、久久为功。所有这些,正说明我们在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中不懂辩证法,缺乏辩证思维,同时也说明,辩证思维之于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重要性。美国许多著名判例都是5比4通过的,之所以如此,不是事实判断的结果,而是价值判断的结果,归根结底是各位大法官所持价值观念不同造成的。{2}还有人认为,法治思维是基于对法治的崇尚、信仰、敬畏而形成的治理实践思维。
法律思维离不开价值思维的指导和规训。辩证法克服了概念的隔绝性、固定性、僵死性,而使概念联系起来、活动起来和转化起来,进而使人能够真正思维,并且达到主观思维与客观世界的同一性(统一性)。
虽然也有人把法律界定得比较宽泛,不仅包括法律规则,而且包括法律思维规则、法律目的、法律理念、法律价值,甚至还认识到,目的、理念和价值等在很多场景下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。(3)于此情形,法官应遵循公认的学理与惯例。
我们要警惕司法实践中的务实主义(现实主义),这种务实主义往往是事务主义功利主义。为了使法律人真正成为百科全书式的通才,法学教学应是通才教育。{15}其中之一就是将价值判断与法律思维对立起来,因为公平正义等价值判断粗疏笼统、含糊不清、见仁见智,被视为不可操作而排斥在法律思维之外。法律思维最忌两极思维、好走极端、偏颇偏袒、有失公平。没有法治理念很难做出符合法治原则的解释和论证。这是人类理性和思维的根本使命之所在。
这是一种直线思维或线性思维,只能认识死的物质,不能把握活的思维,尤其不能把握曲折复杂、变动不居的人的思维。一、法理思维是法律思维、法治思维的基础 许多人认为,法律思维就是依(根)据法律思维。
这就涉及到对法律(规则)及其适用的正确理解。{5}如许霆案就得益于社会常识共识,因为社会常识共识告诉人们,没有几个人能够经得起类似的考验。
辩证的人只能辩证地认识、辩证地思维。{11}如果司法思维过于考虑特殊性,就会特事特办,一事一议,因事(案)而异,因人而异。
程序正义是为了保证实体正义,但未必始终如此。{14}138综观世界法治大国强国,如法国、德国、英国和美国,它们之所以如此,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,但其中有一个共同的原因,那就是这些民族都非常擅长理论思维,出现了一代又一代里程碑式的思想家、理论家、科学家和哲学家,并且都特别重视和强调理论思维。这也是当时萨维尼反对制定德国民法典的重要原因之一。恩格斯曾指出,当经验研究积累了庞大的实证知识材料以后,要对其进行系统地整理,并需要在各知识领域之间确立正确的关系时,便进入了理论领域,在这里,经验的方法就不管用了,而只有理论思维才管用。
但有人把法律思维与实事求是对立起来,认为多年我们强调实事求是原则,这是不对的。据此,只要翻翻刊物的级别就可以了,不必劳神费力去审阅论文的实质内容。
这一方面存在对法律的误解。七、法理思维是一种辩证思维 许多人在谈论法律思维或法治思维时,在很多方面都是两极思维,如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对立起来,将合法性与合理性对立起来,将客观性与合法性对立起来,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对立起来,将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对立起来,等等,并且常常将前者置于后者之上或之先。
如上帝就是如此,既不能证实,因为谁也没有见过上帝。如普遍正义高于个案正义,也许可以抽象地这么说,但不能具体地这样说。
这些著名的判例恰恰主要不是以法律规范为准据的思维,其中根本就没有多少法律,特别是具体的法条,而大都是摆事实,讲道理,并且总是上纲上线,是典型的法理思维、价值思维,在价值判断上作最终判决。话说回来,仅凭常识共识就能解决的问题,又何必诉诸法律思维呢?法律要入乡随俗,不可卓尔不群。法学思维不同于法官思维,要是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只知道孤零零的法律,眼里心里只有法律而没有其他东西,只会就法论法,只会奴隶般地服从法律、机械地适用法律,那是法学教育的失败。{10}18保罗说:立法者并不关注那些只发生过一两次的情形{8}225-226。
在谈论法律思维时,有人在评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说时就认为,并重说是废话,两者不矛盾时,当然要并重,能并重谁不知道并重啊。正因为如此,所以,永远不可能通过机器人或计算机去审判案件,虽然这样还更能保证审判的客观性。
{3}78这就将实体公正优先与程序公正优先两极化、对立化、极端化了。法律是社会的行为规范,法律是社会共识,是约定俗成的。
要改变弥漫于法学界和法律界的现实主义,迫切需要法治理想、法理思维和理想思维。因为理为法源,法在理中。